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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动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海南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93年6月22日,英文译名为“HAINAN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简称“HNAUTO”。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为发展我省自动化科学技术,为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省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为会员和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4号海南电力试验研究所,邮政编码:5702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七)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
从事本学科范围内工作并热心倡导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或企业家,可以申请为本会的会员(五)
大专院校的优秀学生,可申请为本会学生会员;(六)研究、设计单位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为本会的会员; (七)
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在学术界、工程界和企业界有较重要的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专家,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和著作的可申请为本会高级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或以通讯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需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要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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