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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海南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会  名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山大学海南校友会。会址联络处设(暂)在海口市白龙南路万福大厦10楼,(邮编:570203)。

第三章:性  质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省内工作的中山大学(包括原中山大学与中山医科大学)校友组成的非跨省的群众性业余联谊团体,挂靠省政府地方志办。

第三章 宗  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会与国内外校友会之间的联系和团结,互相激励,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章:任  

    第四条:根据本会的宗旨,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互相策励,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为加速海南开发建设服务。

     (二)向国内外校友会、校友报导本会活动情况和校友情况,加强与国内外特别是海外、台湾地区校友的联系,介绍祖国及我省情况,为促进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和友好来往而努力。

     (三)欢迎海外、台湾和港澳地区校友回国、来我省,参观访问和支持祖国建设,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助作好接待工作。

  ()与国内外校友保持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第五章:会   

   第五条:凡在我省工作的校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中山大学(包括它的前身及选修班,大学附科)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肆业生、研究生、博士生、留学生等。

    ()曾在中山大学(包括附属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院系调整时并入中山大学的其他院校的师生员工。

    ()曾在中山大学培训、函授及刊授自学考试获得中山大学文凭者。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之任何一项,又要求参加本会者,经登记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推选本会组织机构成员、及被选担任各项职务的权利。

    会员有联络国内外校友,尤其是鼓励海外,台湾和港澳地区校友回国参观访问、开展学术交流,支援祖国建设的义务。

    第八条:对行为违背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名誉的会员,本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理 事 会

    第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如遇有重要问题,需理事会决定时,由会长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第一届理事会由筹委会全体会议产生,以后每一届理事会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产生、理事会限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职责。 

    ()对外代表本会。 

    ()推举顾问、名誉会长和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确定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解释和修改《中山大学海南校友会章程》      

   第七章:顾问、名誉会长,正、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本会可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三条:在校友中推选德高望重者担任顾问、名誉会长、正、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正、副秘书长及秘书由理事会任免。

      ()联络部: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及日常工作。负责接待国内校友,会同外事部门接待海外回国校友,发行本会有关出版 物。

    ()财务部:负责本会经费预算与决算和现金收支管理工作。

    ()学术部:不定期出版《中山大学海南校友会通讯》,互相沟通情况。

第八章:经费

    第十五条:本会所需经费

      ()由校友捐助;

    ()办事业收入。

    本会工作人员原则上属义务性质,  不受报酬,本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校友大会公布一次。

                           2002年11月16日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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